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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1-15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如何進行有效的取證,以判斷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擺在知識產權從業人員面前的一大挑戰。本文對該問題進行探討。
取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取證前的準備
在進行取證之前,我們需要對涉案專利進行深入的研究,了解其技術內容、保護范圍以及權利要求等內容。我們還需要收集被控侵權產品的相關資料,例如被控侵權產品的樣品、照片、購買憑證等,以便進行后續的比對工作。
二、技術特征對比
在收集了基礎資料后,我們需要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比。這一步至關重要,因為只有當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相符時,才可能構成侵權。
三、收集專家意見與第三方證據
在進行技術特征對比時,可能需要借助專業的技術鑒定機構或者專家證人的幫助。這些機構或專家可以提供更加專業的意見,幫助我們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除了專業證據外,我們還可以利用第三方證據進行取證。例如,可以通過搜索引擎查找與涉案專利相關的信息,或者在相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等網站上查找公開的技術資料。用戶反饋、產品手冊、第三方檢測報告等也可以作為輔助證據來支持我們的判斷。
四、整理證據鏈
在收集了足夠證據后,我們需要對這些證據進行整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據鏈應該包括基礎資料、技術特征對比結果、專業證據以及公共資源等各方面的證據,以充分證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在技術特征比對階段,機械領域和電學領域的特征比對方法存在較大差異。兩者都遵循全面覆蓋及逐一比對原則,但機械領域技術特征的認定主要關注結構、形狀、工作原理等物理特征,而電學專利則更注重電路設計、算法、數據處理等軟性要素。在特征比對時,對于機械專利,技術特征更容易識別和劃分,而對于電學專利,技術特征可能更加抽象和復雜,在進行特征比對時,需要結合不同的驗證方法。
案例1:CN201010104157.0一種組件顯示方法
原告起訴被告生產的手機侵犯其專利權,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公開內容如下。
在進行特征比對時,長按被控侵權產品第一頁面上某一組件(以下圖中“微信”圖標為例),第一頁面進行了縮小,且在第一頁面的側面露出隱藏的第二頁面的一部分,被長按的“微信”圖標變大且處于可移動狀態,說明頁面是接收到了“微信”圖標處于待處理狀態的指示消息而發生了變化,據此進行了相應的處理,進一步判斷被控侵權產品包括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保護的全部技術特征。
手機操作界面示意圖
案例2:CN201010580896.7一種智能密鑰設備
原告起訴被告生產的USB key數字證書侵犯其專利權,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5公開了智能密鑰設備包括的各模塊及功能,以及判斷模塊判斷是否需要對交易報文段進行運算、判斷交易報文段是否需要顯示的過程。
對被控侵權產品勘驗過程中,將被控侵權產品的USB接口與計算機的USB口連接,使用報文發送軟件、指令發送軟件向被控侵權產品發送相應的報文及指令,接收被控侵權產品發給計算機的數據,并利用解密軟件進行解密,通過比對輸入的報文、指令及解密后得到的數據之間的差異,分析被控侵權產品的運算過程,進一步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包括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保護的全部技術特征。勘驗所用軟件源代碼均已進行查驗,以保證所使用軟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
常用的發流軟件分為兩類,一類需要和特定硬件配套,例如TestCenter、Veriwave、Octoscope等,主要用于WIFI、路由器等的測試;Renix適用于復雜網絡設備在研發階段的測試。一類為純軟件類,例如xcap支持構造常見的以太網報文,龍卷風SVlanFrame支持ARP、PING、UDP、DHCP、PPPOE、IGMP等協議;iperf主要用于測試吞吐量;IxChariot測試應用層性能;華為IP工具IPOP 4.1支持發送二層、三層、IGMP、ARP等報文;VLC用于組播功能的測試。
報文抓取示意圖
案例3:CN200820108005.6一種新型認證設備
原告起訴被告生產的動態令牌侵犯其專利權,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公開了新型認證設備的整體結構、內部電路連接關系及功能。
對被控侵權產品勘驗過程中,對涉案動態令牌進行了拆解,以確定被控侵權產品(動態令牌)是否包括權利要求1中的各部分結構,其中,被控侵權產品僅包括一塊芯片,雙方針對被控侵權產品特征產生兩處爭議:第一點為按確定鍵后顯示的時間型動態口令是否為涉案專利中的已有動態口令,第二點為芯片中是否包括存儲電路。
在進行現場勘驗時,被控侵權產品開機后直接按確定鍵,發出顯示已有動態口令的觸發信號,顯示動態口令802815;關機重新開機,按確定鍵,第二次顯示802815;刪除屏幕清空,按確定鍵,第三次顯示802815,時間滾動條隨著時間變化,時間滾動條刷新后未進行任何操作(即未按確定鍵),屏幕顯示885231。
在第三次顯示動態口令802815后,時間滾動條刷新后動態口令變化為885321,由此可以確定被控侵權產品存在時間型口令,是根據設備預先設定好的機制,隨時間推進控制而不斷變化的動態口令,該口令屬于已有的動態口令,因此,按確定鍵后顯示的時間型動態口令是為涉案專利中的已有動態口令。三次按確定鍵后均顯示相同的動態口令,結合本領域的技術常識可以確定,被控侵權產品中必然設置有存儲電路。
動態令牌示意圖
案例4:CN94194872.2一種組件顯示方法
原告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是基于以下邏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與涉案標準具有一致性,涉案標準已在我國執行,被告所生產的符合GSM/GPRS標準的手機作為在我國已上市的產品必然采用了該標準。雖然涉案標準中壓縮功能為可選,但經檢測,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壓縮功能,據此,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的保護范圍。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對涉案專利與涉案標準進行了比對,涉案專利與涉案標準中相應特征并不一致,因此并未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綜上,在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包括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保護的全部技術特征時:對于涉及顯示方法類的專利,可采用操作被控侵權產品,分析界面顯示情況的方式;對于涉及數據傳輸類的專利,可借助數據發送軟件及解密軟件等,對比分析發送及接收的數據來進一步確定;對于涉及芯片技術類的專利,可通過驗證芯片所實現功能結合公知常識來進行判斷;對于疑似標準必要專利但未明確聲明的,首先需要驗證該專利與對應標準中相應特征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