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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2-19
當前我國商標基數巨大,商標申請時難免會遇到商標因存在在先近似商標而被駁回的情況,通過對在先近似商標提起撤三或無效宣告等爭議程序也成為了商標確權過程中的常見手段。但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周期較短,而引證商標爭議程序的審查周期較長,如何延長商標確權程序的審查周期就成為商標確權過程中較為重要的一環。
本篇文章主要介紹商標注冊申請、駁回復審、行政訴訟各確權階段中延長審查周期的途徑。
1、商標注冊申請階段遞交暫緩審查請求
商標注冊申請遞交后,若已針對在先近似商標提起撤三、異議或無效宣告等爭議程序的,可據此為由向商標局遞交暫緩審查請求。暫緩時間通常不超過商標注冊申請的9個月審限,是否暫緩或是否解除暫緩目前均無回執文件。
2、駁回復審階段提出中止審理請求
商標進入駁回復審程序后,若引證商標處在撤三、異議或無效宣告等爭議程序中,申請人可主動向國知局主動提出中止審理請求。目前對駁回復審中止審理的具體中止時間并無明確規定,但原則上如擬恢復駁回復審審理,應由申請人主動提出恢復審理請求。
3、駁回復審行政訴訟一審階段進行預登記
于駁回復審行政訴訟一審立案階段,若在駁回復審決定作出前,引證商標已在撤三、異議或無效宣告等爭議程序中的,申請人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預登記立案。預登記立案后最長可延長12個月審查周期,原告需在12個月結束前向法院申請正式立案,否則視為未起訴。
4、情勢變更發生后提起駁回復審行政訴訟再審請求
駁回復審行政訴訟二審敗訴后,如引證商標仍處于撤三、異議或無效宣告等爭議程序中的,申請人可繼續監控引證商標的權利狀態,一旦引證商標被撤銷公告、無效公告后,申請人即可在引證商標被撤銷公告、無效公告后的6個月內以情勢變更為由提起再審請求,爭取商標確權。
以上為商標確權程序實操中常見的延長審查周期途徑。恰當延長審查周期,對于申請人在增加商標確權概率、控制成本等方面均具有積極作用,申請人需要結合商標確權所面臨的實際案情制定合適的延長審查周期方案,以滿足商標確權的具體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