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 · 中心
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5-17
案件簡介
小米公司享有“MI”系列商標專用權,且具有極高知名度。被告廣州江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在“手機殼”等商品上使用了與小米公司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侵害了小米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且銷售額巨大。我方代理小米公司起訴至西城法院,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15萬元。被告上訴至北京知產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本案在代理之初,僅掌握了一家侵權店鋪。在調查過程中,承辦律師根據被告的商標注冊和使用情況,又挖掘出了多家侵權店鋪和侵權產品品類,將被告的侵權銷售額確定為千萬級別。結合小米知名度、被告侵權惡意、利潤率等證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215萬賠償額。本案系手機殼等單價較低的商品領域判賠額較高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