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 · 中心
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5-17
案情簡介
代理原告仁和(集團)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山東東阿億福緣阿膠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昊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許常河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并判決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3萬元。
律師點評
本案難點在于侵權產品為非規范商品,需要準確分析侵權產品所屬區分表的類別和群組,才能準確主張權利商標。承辦律師結合侵權商品名稱、原料、功能用途等進行綜合分析,進而確定其所屬商品類別,最終獲得法院支持。此外,本案被告使用“香港仁和”商標系基于自然人李XX在香港注冊的“香港仁和醫藥有限公司”,而后將“香港仁和”的字號許可給被告在大陸使用。由于在中國香港注冊公司,字號審核要求寬松,因此不乏侵權人意圖通過此種方式獲得看似合法的權利基礎,實則該行為仍然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