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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7-08
導語
因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缺乏顯著性相關條款被駁回是商標申請中常見的問題,申請人為避免這一問題的出現,往往會嘗試在缺乏顯著性的標識上添附其他要素,從而使商標整體具有顯著性,發揮其作為商品或服務指示來源的功能,但有些添附因與主標識結合不當,反而起到減損原標志顯著性的反作用,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知識產權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年度報告(2023)摘要案例》之“(2023)最高法行申1053號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就這一添附減損顯著性的情形進行討論。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
訴爭商標“大拇印 賣家承諾 商標假一賠百及圖”由郴州大拇印防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大拇印防偽公司)于2020年12月提出注冊申請,后因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被駁回,經復審未果后訴至法院,2022年6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564號一審判決書,就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認定如下:
【一審本院認為】
大拇印防偽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訴爭商標的主要要素為漢字‘大拇印’,該主要要素具有顯著性,訴爭商標除了漢字‘大拇印’之外,還包括次要要素即帶框漢字(賣方承諾 商標假一賠百),該部分亦可增加訴爭商標的顯著性,故訴爭商標整體具有顯著性”
【二審本院認為】
由于一、二審均認定訴爭商標缺乏顯著性,大拇印防偽公司于202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提出以下三點論證訴爭商標整體具有顯著性:
·訴爭商標中的豎排“大拇印”漢字位于商標中間,字體較大,系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公司曾以“大拇印”漢字申請了多個商標,均被核準注冊,說明“大拇印”漢字具有顯著特征。(郴州大拇印防偽科技有限公司已注冊“大拇印”商標見下表)
·訴爭商標中的帶框漢字“賣家承諾商標假一賠百”,位于豎排“大拇印”漢字下方,相關公眾一般把它識別為經營者對上方“大拇印”商標真實性的保證承諾,增加了整個標志的顯著性。
·訴爭商標自身具有防偽功能,是商標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可以推動我國防偽事業的發展。
【再審本院認為】
上述判決中,再審法院在肯定一、二審“缺顯”結論正確的同時針對大拇印防偽公司提出的理由進行詳細論述,點明訴爭商標缺顯的主要原因是在原“大拇印”標識基礎上添附的文字部分“賣家承諾 商標假一賠百”,即“大拇印”漢字單獨而言具有顯著性,但其添加的“賣家承諾”“商標假一賠百”是符合公眾認知習慣的對真實性進行承諾的廣告宣傳慣常用語,“大拇印”在此處更像是為“假一賠百”的承諾蓋章定論,失去其作為主標識去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整體因而不具有顯著性。
本案中,法院從添附文字角度出發論證商標各要素對標識整體顯著性認定的影響,強調不僅要關注添附內容本身所固有的顯著性,還要關注其與主標識結合使用是否產生負面作用。本案添附文字導致減損原標志顯著性的情形僅是要素結合不當中的一種,主要考量因素是相關公眾對“大拇印”一詞的一般認知習慣,其實除此之外,還有根據標識整體文字本意認定缺顯、圖文結合認定缺顯等情形。
【其他情形案例】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系圖文組合商標,文字部分“體質能量”是具有固定含義的常見詞匯。體質與能量結合,可以理解為表達增強體質、提升能量。而食物的攝入可以達到增強體質的目的。考慮到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餐廳”等服務上,相關公眾容易將文字“體質能量”理解為上述服務具有提供能量、增強體質等特點。雖然訴爭商標中三個運動人形圖案的設計具有獨特性,但是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應當從整體看,運動的人形圖案容易被相關公眾直接聯想到運動增強體質,而將人形圖案與體質能量文字結合,圖案部分容易理解為文字部分的描述,商標的整體反而缺乏顯著性。
評審認為,申請商標主要識別文字為“快手,有點兒意思”,其中“有點兒意思”為日常生活用語,指定使用在進出口代理等服務上,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不能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缺乏顯著性,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不予注冊的情形。同樣,該權利人“快手”商標也已經在相同類別服務上獲準注冊,其單獨而言顯然具有顯著性,但添附日常生活用語“有點兒意思”使得商標整體含義變為“快手是個有意思的”類似評述事物的陳述語句,反而淡化了“快手”單獨存在時的顯著性。
結語
綜上,商標申請人在原標識上添附其他要素時,應謹慎考慮這些內容是否會對商標整體顯著性產生負面影響,否則將增加被駁回的風險,或者即使注冊成功,在后續的使用和保護中也可能面臨困難。
案例原文:郴州大拇印防偽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